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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必然免个税

1 篇报道1 个报道来源4 天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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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第一财经指出,涉税中介宣传的“先股改、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非确定性免税方案;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决于资本公积的原始来源,不能仅凭其账面名称判断。 相关文件规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报道据此将该筹划方案评为高风险的税务递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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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8日
  1. 第一财经
    谨慎审视股改个税“免税外壳”: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风险

    文章指出,涉税中介宣传的“先股改、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非确定性免税方案,能否适用免税条款,关键在于资本公积的原始资金来源。国税发〔1997〕198号文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税,国税函〔1998〕289号文将范围限定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国税发〔2010〕54号文则规定,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