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股权案
分众收购新潮获反垄断审查通过
市场监管总局经依法审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股权案。公告显示,集中后实体在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的合计份额为55%-60%;分众承诺,年度实际成交价不超过生效日前24个月两家公司各自对应城市的实际成交价,并放弃现有独家条款相关权利,签订或续签点位时不得达成独家条款和自动续约条款。
附条件批准及价格、点位合作承诺,提供了观察梯媒行业整合约束的依据,也关系广告主采购成本与物业方选择空间。
分众收购新潮获反垄断审查通过
作者:一财科技 责编:刘佳
价格承诺与开放合作为市场注入确定性。
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经依法审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股权案。此次获批,标志着备受市场关注的梯媒行业整合取得重要进展。
公告显示,分众传媒在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的市场份额为50%-55%,新潮传媒的市场份额为5%-10%,集中后实体的合计市场份额为55%-60%。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考察广告行业整体运行状况后认为,目前互联网广告已成为广告行业的主导投放渠道;交通出行广告、传统户外大屏广告等广告品类,会在投放定价、投放效果等层面对电梯媒体广告形成一定竞争约束。
针对交易审查过程中,相关方提出的行业整合后媒体采购成本问题,以及合作点位约束机制两大核心焦点,分众均提出了解决可能的潜在关注的有效方案。
在广告主权益层面,分众承诺,没有正当理由,集中后实体各城市的年度实际成交价不超过生效日前24个月的分众传媒和新潮传媒各自的对应城市实际成交价。与此同时,分众将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其所有商业条款,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保障不同类型客户获得相应媒体服务。
就合作点位约束机制问题,独家合作是行业常见安排,主要用于解决电梯空间狭小、广告影响用户体验、存在安全隐患等痛点,也是很多媒体点位资源持有方希望的合作方式。为进一步扩大梯媒体点位资源持有方的自主选择权,分众承诺放弃与物业公司等电梯媒体点位资源持有方已订立、生效的独家条款产生的全部相关权利;签订或续签点位时,不得达成独家条款和自动续约条款。
以上承诺意味着消除了行业整合带来的价格波动顾虑,原有品牌投放计划与年度预算确定性得到制度化保障。
分众传媒表示,公司将依法合规推进本次交易,重点围绕价格稳定、公平服务等展开,在释放行业整合效率的同时,持续保障广告主、点位资源持有方及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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