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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为科技解除部分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实控人变更为沈振宇和王翔

恒为科技(603496.SH):部分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实际控制人变更

AI 导读

恒为科技公告称,胡德勇及添橙基金退出原一致行动关系,沈振宇与王翔签署新协议,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新协议约定双方在公司治理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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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10月16日丨恒为科技(603496.SH)公布,为更好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决策机制、提升公司决策效率,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振宇先生、胡德勇先生、王翔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添橙基金,经友好协商于2026年10月16日共同签署《终止协议》。胡德勇先生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已离开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岗位。添橙基金已不再持有公司股票,根据《原协议》,添橙基金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一致行动协议有效。因此,胡德勇先生及添橙基金退出一致行动关系。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项下各项权利义务终止,各方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原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沈振宇先生、王翔先生于同日签署《新协议》,就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的具体内容达成合意,主要内容如下:1、 双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在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表决;提名、委派董事;董事会会议表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等)上,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在相关议案和决策机制上保持一致行动。2、 一方拟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任何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双方均应当继续进行协商,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双方共同的名义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3、 对于非由一方提出的议案,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授权其中一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双方在行使表决权或提案权前经充分沟通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友好协商并形成表决意见或持股数量较多的一方意见为准,并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按照该表决意见进行表决。4、 如一方未遵循协议的约定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提名或作出表决,视为其违约,该提案、提名或表决自始无效。5、 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关于共同控制协议书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除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新协议》签署生效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沈振宇先生和王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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