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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汽车母公司合众新能源重整方案表决分化,太乙圣莲拟出资30亿元受让70.62%股权

哪吒汽车重整案再生分歧!太乙圣莲拟30亿元无偿获取七成股权 出资人:坚决反对

AI 导读

哪吒汽车母公司合众新能源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出现分化,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通过,出资人组未通过。方案要求原出资人无偿让渡全部股权,浙江太乙圣莲拟投入30亿元有条件受让70.62%股权,另有29.38%股权注入专项信托,用于向大额普通债权人抵债。若出资人组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管理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方案能否获批及债权真实性争议如何影响进程,仍是后续焦点。

正文

财联社10月19日讯(记者 徐昊)哪吒汽车母公司合众新能源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出现分化,方案能否落地仍存变数。

财联社记者获悉,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新能源”)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近日进行表决,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出资人组则未通过。

按照重整计划,出资人需无偿让渡100%股权。“所有出资人的投资都会被清零,就是一张废纸,出资人是永远都不可能同意的。”10月19日,有合众新能源出资人向财联社记者表示。

为保造车资质 出资人需让渡全部股权

记者从重整计划中获悉,管理人对出资人权益进行了调整,并强调其必要性。

“鉴于合众新能源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若合众新能源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预计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管理人认为,为挽救合众新能源并争取其重整成功,避免其破产清算,本着公平调整各方权益及出资人与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的原则,“应当将合众新能源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基于破产“绝对优先原则”,在债权人未足额受偿前,出资人原则上不能保留股权价值。合众新能源本次重整方案的思路,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由出资人与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并引入外部资金挽救企业,以避免公司直接清算。

按照这一思路,重整计划提出,通过出让合众新能源全部股权换取投资人30亿元资金,让企业保留造车资质、部分债权人获得清偿,保留企业重生机会。“造车‘双资质’是合众新能源重整最核心的无形资产。出资人权益大规模调整,会触发汽车投资项目备案、申报信息变更等监管事项。”

根据重整计划,原出资人需要无偿交出全部股权,股权分成两部分处置。其一是70.62%股权,由重整投资人浙江太乙圣莲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条件受让,投资人合计投入30亿元资金。其中,11.67亿元现金用于清偿保留资产对应的担保债权、工程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同时垫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18.33亿元现金作为重整完成后合众新能源的流动资金,支撑复产与后续经营。

方案附带弹性条款,即,投资人取得70.62%股权后,可以结合原出资人过往资金投入、资源贡献,最高在8%股权额度内向原出资人赠予部分股权,但赠予产生的税费,由获赠的原出资人自行承担,并非法定必然给予。

其二是29.38%股权注入专项信托计划,这部分股权不直接变现,交由管理人用于向大额普通债权人实施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债,债权人持有信托份额,间接享有对应股权的未来收益。

在管理人的角度来看,企业资不抵债,清算时股东权益本就是零;重整是为保住造车资质、盘活企业,出资人让渡股权是挽救企业的必要代价,投资人30亿元资金是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获得出路的前提。

根据重整计划中列举的股权结构显示,其重要出资人包括了南宁、宜春、桐乡三地的产业基金、华鼎资本以及三六零旗下企业。

重整方案疑点重重 管理人仍可申请执行

但在部分出资人看来,100%股权无偿让渡等同于权益清零,无法接受。

10月9日,A股上市公司鸿利智汇曾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对合众新能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投反对票,反对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所持100%股权。该公司持有合众新能源1.0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000万元。

除了权益受损以外,前述出资人认为在债权真实性尚未厘清、部分债权存疑的前提下推进股权处置,属于本末倒置,“目前,部分债权被认可、部分未被认可,核心问题是部分债权真实性存疑涉及管理团队、已受处置官员及国资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私相收受。也包括部分子公司、分公司未被管理人纳入合并重整,相关员工后续能否受偿也存在疑点。”

用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债,是重整方案另一颇具争议的设计。按照方案,信托财产为重整后合众新能源约29.38%股权,存续期限120个月,可自动续期36个月。

表面看,该设计给大额债权人提供了分享公司未来经营收益的机会——若合众新能源重整后恢复盈利并启动 IPO,信托份额可能增值。但信托份额并非现金,流动性差,估值高度依赖未来经营预测。

尽管草案提出“三阶段”经营规划——第一阶段复产哪吒X车型、目标年产销1万台;第二阶段目标年产30万台;第三阶段年产值400亿元并启动IPO。但就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目标实现难度较大。更关键的是,信托存续期长达10年,债权人短期内难以变现。若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策效率低下,或公司经营不及预期,信托份额或长期“套牢”。

“如果进入决议程序后,即便出资人组两次表决均不通过,管理人仍可依法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面对本就不确定的变现途径,上述出资人表示,“债权人想拿到一点钱,就只能接受重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涉及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清算程序可得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经营方案可行等条件。

如果出资人组两次表决均不通过,管理人能否凭此申请法院强制批准,以及债权真实性争议是否影响批准进程,将是合众新能源破产重整案后续走向的重要节点。

来源:财联社深度 · cls.cn